本文摘要:12月3日起海南全省公安机关继续执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2月3日起海南全省公安机关继续执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今天,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得知,为作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规范涉及业务办理,海南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作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行)实行工作的通报》,并于即日起在全省公安机关继续执行。海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回应,为严肃贯彻落实我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拒绝,海南省公安厅大力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为更有广大群众落户工作获取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全省公安机关更进一步提高公安工作效能,极力实施户政业务近于珍审核。明确办理落户事项(一)省内居民可在合法平稳住所(不含出租,折合)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总称城镇社区)落户(三沙除外)。
未婚、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1、交验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自有产权房屋递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折合)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全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约及缴付发票;出租房屋(还包括公共出租住房和出租私有产权房屋)的,递交房管部门发给的房屋租赁证(以下全称出租证);合法征地后的“回迁房”,获取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搬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递交出租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开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递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出租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低收入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出租证或用人单位开具的住宿证明;(3)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无法反映夫妻关系的,一起递交《结婚证》;(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无法反映亲属关系的,递交《出生于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申请人所持以上材料到白鱼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或公安行政审核办公室(公安局内的行政审核办公室或公安机关成立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核办公室,折合,以下全称行政审核筹办)申请人,填上《公民户口迁入审批表》,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行政审核筹办户籍民警审查可当场办结。
(二)省外居民获得本省居住证并参与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缓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付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平稳住所的城镇社区(三沙除外)落户。未婚、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多达60周岁、女性多达55周岁或者已离(弃)毕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1.交验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2)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获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表格;(3)自有产权房屋递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约及缴付发票;出租房屋(还包括公共出租住房和出租私有产权房屋)的,递交出租证;合法征地后的“回迁房”,获取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搬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递交出租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开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递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出租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低收入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出租证或用人单位开具的住宿证明;(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无法反映夫妻关系的,一起递交《结婚证》;(5)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无法反映亲属关系的,递交《出生于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证。
2.办理程序申请人所持以上材料到白鱼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核筹办申请人,填上《公民户口迁入审批表》,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核筹办办理的,可当场办结;在公安派出所法院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核筹办领导批准后,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核办须在2个工作日审核完结,办理迁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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